3月10日,永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倾情巧调解,在圆满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同时,另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也得到化解,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2018年7月,原告高某给被告杨某配送粮油,至2021年8月杨某共欠高某粮油款7920元,经高某多次追讨,杨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高某将杨某诉至永靖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立案庭对该案正式立案受理后,速裁团队发现该起案件买卖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比较明确。为及时维护原告高某的合法权益,缩短办案时间,提升办案质效,速裁团队随即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并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速裁团队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双方就货款金额进行了协商,通过以案说法、换位思考等形式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当庭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矛盾纠纷解决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当庭撤诉。
2020年7月4日,原告马某与被告范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0年7月开始,每年租金6300元。合同约定,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以租赁的房屋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2022年2月初,范某告知马某所租赁的房屋因政府修路要拆除,要求马某另寻房屋租住。马某另行租好房屋后,于2022年2月28日按照范某要求,将范某房屋钥匙交还给其父母。马某从2020年7月租赁范某房屋,共向范某支付租金两次,合计12600元,押金2000元。2022年2月28日马某向范某退还房屋,范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马某房屋租赁费2192元,押金2000元,剩余电费180元、天然气费70元,合计4442元。范某称,马某租赁房屋期间损坏的玻璃和茶几应予以赔偿。经速裁团队调解,双方将发生的费用当场一一进行核对,并对双方争议的部分进行了协调。范某当庭退还房屋租赁费、租房押金、电费、天然气费合计4000元,双方的矛盾纠纷已解决,原告当庭撤诉。
一直以来,永靖县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强化诉源治理,在立案登记时充分了解案情、精准识别,对前来诉求的群众进行释法和思想疏导,利用诉前双方矛盾相对缓和的先机,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尽量及时、高效的在源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