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政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属于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相关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现通告如下: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不按要求如实主动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的经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红码、黄码、密切接触人员、次密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地点、医学观察的。
(三)从境外和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返(来)我县人员,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报告行程,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四)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疫情排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或以侮辱、威胁、伤害方式阻挠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不听劝阻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冲击、破坏防疫检查站点、关卡、门禁的。
(七)故意损毁、破坏通信、电力设施,或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破坏桥梁、隧道、公路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
(八)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禁止通行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生活用品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十三)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防疫物资,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私设灵堂、违规停放尸体,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疑似病例贻误诊治或非法行医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文化娱乐等人群聚集性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场所的紧急措施,拒不执行各级政府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操办红白喜事,可能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和政县人民法院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和政县公安局
和政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