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选聘听证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监督职能,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面向广河县范围内公开选聘20名听证员,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
听证员的选聘应当体现广泛性、专业性、可选择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聘产生并纳入本院听证员库。
二、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强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的意义
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四、听证员职责
1.被选聘的听证员受邀参加本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五、听证员聘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
六、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协助办案的听证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误餐补助等。
七、选聘方式
1.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2.单位推荐。商请人大、政协、基层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等相关部门、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选。
3.个人自荐。面向社会,符合选聘条件的可以采取个人报名的方式参加选聘,有单位的要经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同意。
八、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1日)
在广河县人民检察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聘公告,公告期限3天。
2.报名(2022年2月14日—2022年2月18日)
地点设在广河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接受个人自荐报名。
报名时提交近期1寸彩色蓝底证件照、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现场领取并填写《听证员选聘自荐报名表》。
自荐人员,有单位的要经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自由职业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加盖居住社区公章;组织推荐的要加盖人员所在单位公章和推荐单位公章。
3.初审和考察(202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2日)
按照选聘条件对推荐和自荐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考察结束后拟定初选人员名单,提请本院党组审定。
4.确定和公示(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5日)
拟聘人员名单确定后,通过本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在3个工作日进行公示。
5.聘任(拟定2022年2月28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正式聘任,在本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聘结果,由本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通讯员 马向明 整理)
广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9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