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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靖公安交警酒驾醉驾曝光台

        发布时间:2022-02-21 02:38:35    来源:永靖县委政法委

          春运启动以来,永靖公安交警紧盯影响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以“减量控大”为抓手,依托“三查一控”专项行动,严查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辖区全面开展夜查酒驾统一行动,集中警力依法严查严处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现面向社会曝光近期两起酒驾案例。

        案例一

          2022年2月17日22时10分许,驾驶员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EC0×××小型汽车行驶至水景公园十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对刘某某血液标本进行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81.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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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22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C6×××小型汽车行驶至三峡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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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事关社会的平安稳定,当前,永靖公安交警正全力开展春运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酒醉驾等影响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全力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在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同时,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切勿心存侥幸!请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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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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