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有效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严厉打击电动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切实扭转我县电动车事故多发、死亡率高的状况,积极建立畅通、安全、有序、便捷、舒适的交通秩序,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365bet体坛快讯_365BET官网_世界杯365软件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康乐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电动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本地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2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两轮、三轮电动车非法改装。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除外)属于“机动车”。“非标”电动车(即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且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的两轮、三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整治工作由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全县范围内非法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三、整治重点和内容
(一)对私自改装的电动车一律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二)对违规销售、非法改装、加装遮阳装备的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违规销售、非法改装的单位、个人处以罚款、责令整改、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
五、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骑乘非法电动车辆,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改装电动车违法行为,为建立畅通、安全、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七、自通告之日起,各电动车销售点和电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立即自行停止非法改装电动车行为,将已改装的电动车立即恢复原状,截至2022年5月1日还未恢复原状的,一经查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康乐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