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以下简称“三类车”)管理,解决上道路行驶的“三类车”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局党委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决定自2022年10月12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30天的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点车辆: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
二、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载人、超员、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三、治理措施:
1.无牌无证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记9分,处20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督促挂牌办证。
2.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处50元罚款;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督促挂牌办证。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通知违法行为人找人及时代驾,无人代驾的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违法行为人处5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4.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5.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
6.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
7.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50元罚款。
8.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严禁以任何理由放行或发还车辆。
9.将农用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10.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记1分,处50元罚款。
11.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强制其粘贴反光标识。
12.饮酒后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13.醉酒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4、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15、非机动车占用公共通道、未停放在停车位的处30元处罚。
16、机动车占用公共通道、未停放在施划的停车位的处100元处罚,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处予记1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专项治理期间,对驾驶人、乘车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河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12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