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管理,全面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文明意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和政县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重点车辆: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
二、查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农用车、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乱停乱放、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三、治理措施:
(一)无牌无证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记9分、处200元罚款,扣留车辆;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扣留车辆;符合登记入户条件的,一律督促挂牌办证。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严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三)将农用车、摩托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四)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农用车违法载人的,处100元罚款;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50元罚款;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50元罚款。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农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一律收缴车辆、强制报废。
(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记1分,处50元罚款;驾驶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强制其粘贴反光标识。
(七)机动车占用公共通道、未停放在施划的停车位的,处100元处罚,违反禁令标志停放的,记1分、处200元处罚;非机动车占用公共通道、未停放在施划的停车位的,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不按规定载物的,分别处30元罚款;非机动车逆行的,闯红灯的,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分别处50元罚款。
(八)饮酒后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农用车、摩托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驾驶人、乘车人拒绝、阻碍公安民警执勤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和政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