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疫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疫情管控措施的行为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交通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护、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各类聚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疫情期间管控相关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拒不配合体温测量、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等防疫措施,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卡站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临时管控区域、小区的居民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侮辱、谩骂、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或者在政府办公场所、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地滋扰闹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1.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等通行,或者非法设置路障,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14.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或者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组织、煽动、串联等作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理。
17.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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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康乐县委政法委员会
康乐县人民法院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康乐县公安局
康乐县司法局
2022年11月28日
永靖县
为坚决贯彻“三个坚定不移”,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涉疫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疫情管控措施的行为
1.来自境外、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交通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隔离管控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护、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各类聚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疫情期间管控相关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拒不配合体温测量、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等防疫措施,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卡站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临时管控区域、小区的居民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侮辱、谩骂、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或者在政府办公场所、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地滋扰闹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1.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等通行,或者非法设置路障,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餐馆、影院、KTV、网吧等经营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14.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或者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5.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组织、煽动、串联等作用的人员,依法从重处理。
17.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永靖县人民法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韩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