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司法救助案件。
被救助人马某某系未成年人,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其家庭系建档立卡户。5月9日,马某某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人父母离异,本人身心受损,其监护人因照顾申请人无法外出务工,家庭无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难,为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康乐县检察院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例和国家救助相关精神,马某某一案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办案检察官及时收集资料,后经审核,给予马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余元。在发放座谈会上,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和监督。(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陈孝志)
责任编辑:韩小月